事项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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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申请条件 |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条件:(1)经批准完成了筹备设立工作;(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的设立条件;(3)建立、健全了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2、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条件:(1)原来登记的内容中有一项或者多项发生变化;(2)该场所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终止等情况。 |
办理材料 |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应交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2)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2、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应交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副本)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民宗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22个工作日;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宗教活动场所登记11个工作日;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340;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