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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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2.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四、行政许可程序: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
申请条件 | 根据《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
办理材料 | 根据《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民宗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2340;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