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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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
(二)在依法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 (三)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办理材料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村民住宅建设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事项申请书(原件); 2.已按规定填写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 3.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原件); 4.拟建房屋用地四至图及1:500地形图(原件,有相应资质单位测绘); 5.房屋设计方案(原件,包括图纸和说明, 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 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核),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另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 7.拟建房屋对四邻有影响的,需提供四邻签字认可意见(原件); 8.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原件); 9.申请人户口簿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核); 10.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核),如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核)及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事项申请书(原件); 2.已按规定填写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 3.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原件); 4.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核); 5.拟建项目用地范围 1:500地形图(原件,有相应资质单位测绘); 6.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原件,包括图纸和说明, 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 7.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核),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另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 8.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原件); 9.法人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核)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核)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股室现场核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发证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2277、8214016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