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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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公布,自199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申请条件 | 依据《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
办理材料 | 依据《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第(二)款。 (一)填写完整并粘贴有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一份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三)居民身份证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 1.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交本人户口簿。 2.监护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等) 3.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4.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 (1)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 (2)监护人的委托书 (五)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出具意见的单位公章)。 (六)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军校学员还需提交相应身份证明: 1.军官证 2.士兵证 3.警官证 4.军校学员证 (七)申请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 1.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2.持证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 3.确需换发的其他情形 申请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除提交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相关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八)申请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往来台湾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发: 1.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确需补发的其他情形 申请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相关申请材料;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的,还需提交损毁的往来台湾通行证。 (九)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还需提交: 1.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 (十)居住证持有人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证。 (十一)跨省流动人口异地申请换、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交: 1.户口簿
2.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 (十二)60周岁以上跨省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交: 1.户口簿
2.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法定办结时限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无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 单独申请签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受理后30日内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无法定办结时限。 |
收费标准 |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 每证80元; 一次签注 每件15元; 多次签注 每件80元。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3611;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