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操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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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56条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条件为: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2、在城市规划区的,还需符合城市规划。 |
办理材料 | 1、申请用地报告(原件2份); 2、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材料; ①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②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l份); ③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④申请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3、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需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4、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新用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规划定点图(原件3份); 6、新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3份); 7、经规划部门审批历次的新、旧总平面布置图(含消防、环保部门意见)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原件l份、复印件2份); 9、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项目动工、竣工时间,套型面积及其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宗地内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进度要求、宗地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产权界定等材料;如工程已竣工,需提供规划部门验收合格证、房产部门的房产面积测绘结果(房产部门用于权属登记并备案)(复印件各3份); 10、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份)或原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批准文件(原件l份、复印件2份); 11、土地权属调查意见(原件l份、复印件2份)、地籍调查情况说明表(原件l份、复印件2份),涉及法院查封的土地需提交法院解对令、土地已设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的同意意见(原件l份,复印件2份); 12、测量手册(原件2份、复印件l份);1:1000地形图(原件4份); 13、经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用途、现用途两套)(复印件2份); 14、原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3份)。 |
办理流程 |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审核和办理→局领导审批→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制证→发证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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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
联系电话 | (一)咨询电话:0778-8221226 (二)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适用范围 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管辖权限范围内申请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