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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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2、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
5、申请划拨的,还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用地。 |
办理材料 | 1、申请书(原件2份); 2、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属企业单位的,需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属企业单位的,提供有效企业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 5、转让协议书(原件3份); 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份); 7、用地规划许可证书或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复印 件3份); 8、按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
办理流程 |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审核和办理→局领导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制证→发证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 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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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
联系电话 | (一)咨询电话:0778-8221226 (二)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适用范围 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管辖权限范围内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