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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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1992年5月1日实施)第一章第四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 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 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 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
办理材料 | 填写完整并粘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申请人父母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出生证明,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代办人的身份证件,代单位公函,行动不便的相应证明材料,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损毁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东路32号(“桂政发【2016】76号”文件列为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目录,但目前未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办理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每证200元 ;补办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0元;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有效): 每证40元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2285783;监督电话:0778-2305663.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