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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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59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批条件为: (一)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用地报告; (二)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 (四)建设用地规划布置总平面图;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六)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资料、1:1000地形图; (七)土地所有权人与建设项目业主签订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书面协议;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提交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3、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须提供经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九)属入股、联营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申请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及交纳补偿费凭证; (十)涉及冶炼、化工、食品等建设项目用地的,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提交的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
办理流程 |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审核和办理→局领导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制证→发证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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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
联系电话 | (一)咨询电话:0778-8221226 (二)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适用范围 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管辖权限范围内需要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