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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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7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二款“经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87号)第十九条“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以利用人工驯养繁殖资源为主,实行年度经营利用限额管理。各养殖单位的经营利用限额由核发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购、出售、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销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数量。禁止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第二十条 “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和收购、出售、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申请、审批、核发,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公告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质证明等;(四)证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来源于驯养繁殖单位的,同时提交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五)以协议方式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8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种源来源合法; (二)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资金、设施; (三)具有从事经营活动场所、设施的使用权。 ??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第二十条 “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和收购、出售、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申请、审批、核发,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公告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质证明等;(四)证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来源于驯养繁殖单位的,同时提交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五)以协议方式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质证明等; 4.证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来源于驯养繁殖单位的,同时提交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 5.以协议方式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7670;监督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