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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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条件为: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
(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用地报告;
(二)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
(三)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
(五)规划部门审批的用地规划布置总平面图;
(六)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及文字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七)提供环保意见;
(八)属外商投资项目的,提供外商投资批准书;
(九)所在地乡(镇)国土所的审查意见;
(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提交的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
办理流程 |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审核和办理→局领导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制证→发证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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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
联系电话 | (一)咨询电话:0778-8221226 (二)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适用范围
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管辖权限范围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企业、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