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操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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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0年5月1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的条件为: 1、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2、符合城市规划; 3、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
办理材料 | 1、转让申请书(原件2份); 2、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属企业单位的,需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属企业单位的,提供有效企业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 5、转让合同或协议书(原件3份); 6、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复印件(复印件3份); 7、用地规划许可证书或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复印件3份); 8、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住建部门验收意见 9、房产部门出具《房产转让告知书》等文件 10、有资质测绘机构出具的《转让平面界址图》、《房产图平面》土地分摊方案、出让范围与转让范围对照图、不动产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整幢) 11、受让方身份证复印件 12、完税证明材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
办理流程 |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审核和办理→局领导审核→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制证→发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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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
联系电话 | (一)咨询电话:0778-8221226 (二)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适用范围 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管辖权限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