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操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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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9条规定,该项行政审批的条件为: 1、符合本级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求;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不可抗力;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3)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4)其他正当理由 |
办理材料 | 1、延期用地申请书(原件4份); 2、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2份);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原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延期用地原因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 |
办理流程 |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审核和办理→局领导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制证→发证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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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
联系电话 | (一)咨询电话:0778-8221226 (二)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适用范围 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管辖权限范围内不能在约定(规定)的期限内动工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