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2007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07年11月9日颁布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公布,2007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 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2011年12月2修改)第二十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出〔2007〕2223号)第十六条 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外国护照、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通过公安部“全国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数据库”和“全国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数据库”对其进行身份核查。有关审批签发、制作、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等的程序、要求参照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一)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 (二)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第十九条 大陆居民赴台湾期间,因所持证件逾期、遗失、损毁等情形没有有效证件无法入境的,以及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返回大陆的,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一次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单页):(一)所持证件逾期,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凭原证件签发;(二)所持证件遗失、损毁的,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数据库核对其办证记录、出入境记录后签发;(三)在台湾出生的大陆居民子女,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凭其监护人出具的台湾出生证明签发 |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1.从事边境贸易的(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 2.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 3.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 |
||||||||||||
办理材料 |
|
||||||||||||
办理流程 | |||||||||||||
办理地点 | 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东路32号(“桂政发【2016】76号”文件列为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目录,但目前未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 |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15日,情况特殊可延长至30日。承诺办结时限:15日,情况特殊可延长至30日。 | ||||||||||||
收费标准 | 一次出入境有效 15元/本; 多次出入境有效 80元/本。 |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2285783;监督电话:0778-2305663. |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