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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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
申请条件 | 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内容同上)及第六条规定,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购买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资质的科研和教学单位; (二)具有保管毒性药品的储存条件; (三)具有项目使用毒性药品的有关资料或文件 |
办理材料 | 申请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凭证审批,应填报《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凭证》(一式2份),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购用申请报告(式样1,1份);(二)单位有关合法证明;(1份)(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1份) |
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受理→审批办审核、现场验收、审批→窗口制作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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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一)咨询电话:0778-2403366。 (二)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