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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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申请条件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
2.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3.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
办理材料 |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新办)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选“食品添加剂” 和“首次”);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4.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5.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6.由同一单位(生产者或者食品检验机构)按现行产品标准对试制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7.申请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符合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和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 (2)按照现行产品标准,提交试制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复配成分报告复印件。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延续);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 3.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选“变更”);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原件; 3.申请扩项(即:增加食品类别或者食品添加剂类别)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交经依法备案的现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的,免提交); (2)由同一单位(生产者或食品检验机构)按现行产品标准对试制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补办)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登记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3.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五)、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注销)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者申请注销)登记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原件; 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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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 办理基本流程 提交材料(网上申请)→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河池市审评中心现场核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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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一)咨询电话:0778-2403366。 (二)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