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46499/201704-43713 | 信息分类: | 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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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7-03-23 |
发布机构: |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7-03-23 |
生效日期: | 2017-03-23 14:40:18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罗政办发[2017]7号 | 关键词: | 罗政办发[2017]7号 |
名称: | 罗政办发[2017]7号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文件
罗 政 发〔201 7 〕 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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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县 人民政府公开征集公共资源
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罗城中直区直市直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 《 bt36365最快线路检测公开征集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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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 2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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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
及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升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维护项目 交易 招 标 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开征集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的选择及 管理 。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 性投资 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公开征集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入库管理,通过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产生(详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开征集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原则上代理机构库有效期 一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建库。代理机构 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招标代理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政府采购项目 的代理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备案 )。
第四条 入库工作由自治县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 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县 公共资源交易招标 代理机构库由 自治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以下 简称“ 县 交易管理局”) 建立及日常管理 ,县监察局、县发 展 改 革 局、县财政局、县 住房城乡建设局 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征集 招标代理 机构 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名,超过时间的不予报名,报名时需核验总公司相关证件原件。
第六条 自治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 代理机构的确定 按以下 程序和要求 进行 :
(一) 项目业主凭相关资料向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县 交易管理 局审核同意后,在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 交易 管理 局 、县招标办及业主 代表等 五 方在场 监督情况下,从代理机构库随机抽取项目招标代理,并现场通知抽中单位,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等特殊原因不能代理的,在各方的见证下另行抽取,直到抽中为止 。
(二) 项目业主的项目招标代理内容,根据业务代理范围在符合抽取的代理机构少于三家(不含三家)时,业主可向县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县交易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业主选 定代理机构。
(三) 项目业主 发出中选通知书,并 与中选的招标代理 单位 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约定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权限范围 。
(四) 为避免因同时承接过多招标代理业务而影响代理工作 质量 和效率的情况出现,入库招标代理单位 当月取得中选项目 达到 4个时 ,当月暂停该单位的备选资格;入库招标代理 单位 所取得的中选项目累计 达到 4个尚未完成开标时,也暂停该单位的备选资格,直至尚未开标项目数少于4个。 当遇到项目数量过多的特殊情况时,原则上可适当增加中选项目限制数。
第七条 县内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等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业主先到交易中心提交抽取招标代理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抽取代理机构, 抽中后三个工作日内签订 代理合同。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一经抽取确定,非因不可抗 力 因素不得无故放弃代理业务 ,否则由县交易中心记录该代理机构不良记录 一次。
第九条 招标代理单位一旦入选代理机构 库, 应当 遵守本办法 和相关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代理机构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库内的招标代理单位应当 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 应当 切实安排专人从事 本县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 应当 是本单位正式聘用人员 ,以缴纳社保金和聘用合同为依据),专职人员若有变动,应事先到县 交易中心 登记 。
第十一 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非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重新招标,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代 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其间所增加的费用由招标人和代理单位 自行协商。
第十二 条 若因招标代理机构 不尽职或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 原因导致的招标失败 、流标等, 或招标代理机构无合法 合规 理由未能按要求完成招标代理任务的,招标人有权拒付招标代理费并重新选择代理机构。同时由县 交易中心记该代理单位不良 记录 一次。
第十三 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有关行政 监督 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并附评标报告 。 县交易管理局 根据其代理工作完成情况,并综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业主及监督 部门评价意见对本次代理活动服务情况进行评分,得分将作为对代理单位 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 条 代理机构 库内招标代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招标代理单位 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由县 交易管理局 统一负责,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年度考核得分=年内每次代理 业务 得分之和/ 代理次数,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清除本代理机构库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 条 招标代理 单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予列入代理机构 库;已列入 的,予以清出代理机构 库的处理, 被除 名的 招标代理 单位 ,其名单将在自治县 人民 政府网上公告,同时 三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在申请进入本代理机构 库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 ) 法人单位主要人员或广西区行政区域内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行贿、受贿、经济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围标、串标、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法行为 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采取过激行为要挟地方政府以及故意干扰破坏项目所在单位正常秩序的;
(五) 资质等级、从业人员等条件发生变动,已不再满足入库条件的;
(六) 被县交易中心记不良 记录累计达两次的;
(七)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含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
(八) 以各种名目向投标人索取现金或物资的;
(九) 无故不参加 县公共资源招标投标领导小组 召开的有关会议2次的;
(十) 与评标专家串通,内定中标单位等行为的;
(十一) 不服从监管、不听从安排造成招标工作不能按计划进行或 造成 不良影响的;
(十 二 ) 受到招标单位、投标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关违法违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十三 ) 私设障碍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和投标的;
(十四 ) 泄露应当保密与招投标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 五 ) 招标代理过程出现重大失误,情形特别严重的;
(十 六 ) 年度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
(十 七 ) 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 条 招标代理单位 有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报送相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七 条 本办法与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参照具体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 十八 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 十九 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 △
罗城仫佬 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1 7 年 3 月 2 3 日 印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