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46499/201801-22189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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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7-12-12 |
发布机构: |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7-12-12 |
生效日期: | 2017-12-12 17:01:44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关于 罗政发〔2017〕41号 政策解读 |
名称: | 关于《bt36365最快线路检测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罗政发〔2017〕41号)的政策解读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罗政发〔2017〕41号)(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2日印发,现将该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和自治区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61号),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2项,结合我县实际,经梳理,涉及我县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4项。
二、《决定》主要内容
《决定》共取消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分别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2项;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部门实施的“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三、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要求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自上级政府文件公布之日起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一个月内从本部门目录和政务服务中心系统中删除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并研究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报县审改办备案,防止监管缺位。
四、贯彻《决定》的具体要求
各部门要在本《决定》印发后1个月内,印发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文件,并报县审改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