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46499/201801-63024 | 信息分类: | 价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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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他,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7-12-30 |
发布机构: |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7-12-30 |
生效日期: | 2017-12-30 16:47:46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罗价字[2017]40号 | 关键词: | 工作方案 |
名称: | 罗价字[2017]40号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局股、室、中心、二层机构 :
现将《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物价局
2017年12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物价局 2017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事项有关问题的函》(桂审改办函〔2017〕28号)精神,做好“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收费行为监管工作,现结合物价局实际,制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以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取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事项有关问题的函》(桂审改办函〔2017〕28号)。
二、监管依据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二)《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三、监管对象
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
四、监管措施
(一)监管内容
1.是否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教育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2.申请学校是否在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广告上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对贫困学生的学费减免规定或其他资助办法等内容。
3.申请学校实施收费时,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收费收入按规定依法纳税。
4.申请学校是否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测算教育培养成本。
5.民办教育机构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检查时,是否如实提供监管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二)监管方式
定期检查、“双随机”抽查、社会监督。
(三)监管类型
1.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管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按照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专项细致检查。
3.完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信息公示工作。对行政处罚等信息在网上公开。
五、监管处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管,督促民办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实施非学历教育民办教育机构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