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46499/201801-69840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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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决定 | 发文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机构: |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1-17 |
生效日期: | 2018-01-17 20:44:12 | 废止时间: | 五年 |
文号: | (罗)食药监食罚〔2017〕23号 | 关键词: | 关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群益软粉加工厂行政处罚的决定 |
名称: | (罗)食药监食罚〔2017〕23号关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群益软粉加工厂行政处罚的决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食药监食罚〔2017〕23号
当 事 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群益软粉加工厂
经营地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怀群镇怀群社区拉直屯
其他资质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 邮编:546408
许可证编号:SC10145122500164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GX1712250130)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鲜湿米粉(切粉)”进行抽检。
5.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群益软粉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廖宏群提供原料大米供货方为盈江县洪强精米加工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017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加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罗)食药监食罚告〔2017〕15号和《听证告知书》(罗)食药监食听告〔2017〕2号,你加工厂在法定时限内没有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1.没收你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鲜湿米粉(切粉)”的违法收入玖拾元人民币(¥90.00元)。
2.给予你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鲜湿米粉(切粉)”的违法行为罚款伍仟元人民币(¥500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